关于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4-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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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开展场外期权及股票质押业务不审慎,对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行为监控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业务和人员管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4月11日